
天津市審計局關于《天津市審計機關行政
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公開
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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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本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依法合理行使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審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紙質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等形式于2022年4月29日之前反饋至天津市審計局。
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市審計局法規處曹作鵬;聯系電話:022-23251548轉8608。
二、反饋地址
紙質郵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區瓊州道97號;郵編:300200。
電子郵件傳輸地址:ssjjfg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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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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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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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裁量
基準(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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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審計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依法合理行使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市和區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適用本基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基準所規范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審計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綜合考慮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統稱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的審計處罰權限范圍內,作出是否給予審計處罰,給予何種審計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處罰幅度的自主決定權。
第四條?根據《審計法》第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的規定,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指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罰依據的除《審計法》《實施條例》之外的其他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本辦法僅對《審計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予以了規范,審計機關行使其他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涉及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參照本基準執行。
第五條?行使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程序正當原則、公平公正原則。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有違反審計法及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
(三)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審計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審計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經行政執法單位責令改正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對檢舉人、舉報人、證人或者審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救災、防汛、搶險、優撫,以及救濟、扶貧、社會保障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七)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處罰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審計處罰事實、理由及依據。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屬于法定聽證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的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調查和收集當事人是否適用減輕、從輕、一般和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和證據,并在行政處罰調查終結報告中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記錄,對違法行為建議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從重處罰的,應當說明必要的理由。
審計機關負責審理部門對擬作出的審計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提出審理意見。
審計機關法制部門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一條?行使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對重大、疑難、復雜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項,應當通過審計機關業務會討論決定,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討論情況載入行政執法案卷。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內部監督制度,通過執法案卷評查、辦理執法投訴案件等途徑對全市審計機關施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對主動停止違法行為或經制止后立即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免予處罰。對于以下情形,由審計機關予以處罰:
(一)被審計單位雖然改正但對審計工作正常開展有一定影響的,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二)被審計單位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正常開展有一定影響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被審計單位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有較大影響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被審計單位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取處理措施。對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且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免予處罰。對于以下情形,由審計機關予以處罰:
(一)對沒有違法所得的,一般對被審計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對沒有違法所得,有從輕處罰情形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對沒有違法所得,有從重處罰情形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違法所得的,一般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對有違法所得,有從輕處罰情形的,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對有違法所得,有從重處罰情形的,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被審計單位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行使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明顯不當的,應當按照有關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市審計局根據審計執法工作實際,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情況,適時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評估,對需要調整的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七條 本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本基準由天津市審計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